近年来,因施工不办证不告知,盲目施工,造成燃气管道破坏事故频繁发生,不仅影响了用户的正常用气,也给燃气安全带来了重大隐患,一旦发生着火爆炸,后果不堪设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破坏燃气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破坏燃气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规定,在燃气管道两侧施工作业,应当在开工七日前书面通知管道企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未经依法批准,进行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或者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施工作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修建的危害管道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给管道企业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为避免危害燃气管道行为,造成不必要的事故和损失,施工前请务必采取以下安全防护措施: 一、施工前提前7日联系燃气公司,确定施工区域有无燃气管道; 二、配合燃气公司共同勘察现场,指明管道位置埋深,制定燃气管道保护方案,签署《施工现场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协议》; 三、文明施工,按照燃气公司现场监护人员的要求,共同保护燃气管道安全。 四、胜利顺达燃气公司24小时服务电话:0316-7217741 7237777 霸州市胜利顺达燃气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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